清正“税风”促诚信纳税 和畅“春风”助转型发展

新常态 新税风
清正“税风”促诚信纳税 和畅“春风”助转型发展

开办“纳税人学堂”,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辅导


地税干部深入企业送政策

辅导企业办税人员网上申报缴税

地税干部走上街头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税收收入积沙成塔、造福民生,离不开每一位纳税人的辛勤付出与无私奉献;税收工具调节经济、助推转型,离不开纳税人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税收工作创新发展、服务税户,离不开纳税人的意见建议与帮助提升。为了使社会各界广泛知晓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地税部门的纳税服务举措,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结合201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推出了这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专刊,目的就是让全市广大纳税人尽享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和便捷服务。今后,市地税局还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力求以地税人的规范和创新,赢得纳税人的方便和满意。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解读
    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4、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6、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8、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9、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了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0、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1、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12、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备案。
    13、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答: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是税务机关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有利于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试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平稳,社会各界反应良好,服务成效日益显现。

    减少税务人员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整个办理过程更公开透明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办税环节、办税次数、办税时间等平均减少三成以上
    服务规范实施后,可当场办结的即办事项增加50%以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对《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内容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和提升优化,最终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纳税人。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全国税务机关办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标准
    为纳税人提供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规范服务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立足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前台服务,以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服务事项为主,适当兼顾税务部门依职权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事项,还包括服务场所、服务方式、服务用语等文明服务事项,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视纳税人为客户的服务理念。

    服务理念 以纳税人为中心、视纳税人为客户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9类分别为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每一类包括概述和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

    本版稿件、图片由辽源市地税局提供   本报记者  李 锋  整理   本版策划  咸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