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落户农民和企业漏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和企业漏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吉林省城乡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城落户农民和城镇居民参保。
    (一)超龄农民、城镇居民参保。
    申请参保之日起,已超过享受养老待遇年龄,以申请参保当年我市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或其他缴费档次),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15年,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未超龄农民、城镇居民参保。
    申请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不足15年,应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以申请参保当年我市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或其他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后,再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享受待遇年龄。
    (三)逐年缴费达到或超过15年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城镇居民参保,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
    进城落户农民参保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城居住农民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原件;进城务工农民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参保
    (一)超龄个体工商户参保
    参保时间可从最早领取营业执照时间办理,最早不得超过1995年7月,应按申请参保当年我市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或其他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15年,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未超龄个体工商户参保
    参保时间可从最早领取营业执照时间办理参保,最早不能超过1995年7月,应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并以申请参保当年我市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其他缴费档次),一次性缴费后,再按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和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逐年缴费至享受待遇年龄。
    (三)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
    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从事个体营业证明。
    三、企业漏保人员参保
    (一)参保缴费办法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漏保人员缴费。缴费分为两个阶段,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以我市历年当期在岗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从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最早从1987年11月),缴费至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历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标准缴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2、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漏保人员缴费。缴费以我市历年在岗社会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历年单位缴费比例从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最早从1987年11月)。按规定加收利息。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漏保人员缴费。在申请参保当年的上一年及以上年度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漏保人员,缴费至申请参保时间的上一年末。
    (二)待遇计发
    已办理参保缴费的企业漏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执行。申请参保缴费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漏保人员,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申请参保缴费当年的上一年及以前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漏保人员,从申请当年1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

    参保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就业部门出具的档案复印件;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提供原始档案。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