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的规定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检查等工作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作为本系统业务工作主管部门,除了负责管理本机关的保密工作外,还应当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管理或指导责任。这种管理或者指导,应当与业务工作管理关系保持一致。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单位,保密工作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无论实行哪一种管理方式,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