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治理违法张贴小广告行为的通告
关于集中治理违法张贴小广告行为的通告
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集中对违法张贴小广告行为进行整治,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市区建筑物、路灯杆、电线杆、指示牌、公交站点、居民楼道、垃圾箱等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喷乱涂各类小广告。
二、已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清除。逾期不整改、清除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三、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复印打字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印非法广告。
四、对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明知他人利用非法小广告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设施、设备、场地、技术等帮助的,属共同违法犯罪,一律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单位、门店、住户应自觉维护城市生活秩序,主动制止和清理非法小广告。希望广大群众对正在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
辽源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437-110
七、在执法过程中,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辽源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