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编者按:《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2020年10月22日辽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立法工作又一重大成果,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有力支撑。对提升市民素质、提高城市品位、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本报自今日起刊发《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知识,为市民界定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进行正向引导、反向约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一)
《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