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基石

夯实“爱国者治港”的制度基石
《人民日报》评论员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这是继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后,中央完善香港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对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香港回归以来,国家始终坚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循序发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同时必须看到,近年来,一些反中乱港分子和“港独”势力利用选举进入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肆无忌惮进行反中乱港活动,极力瘫痪立法会运作,刻意阻挠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甚至与外部敌对势力勾连,企图通过操控选举夺取管治权。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严重挑战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权威,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严重破坏香港社会大局稳定,严重影响香港广大民众福祉,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香港现行选举制度机制之所以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缺陷,很重要一个原因,就在于“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的稳固局面尚未真正形成。全国人大的《决定》,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爱国爱港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早在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放眼世界,无论在哪个国家,效忠自己的祖国都是公职人员以及竞选公职的人必须遵守的基本政治伦理。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坚持“爱国者治港”,天经地义。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种深层次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创设特别行政区、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在中央。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主导下完善有关选举制度,具有无可置疑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香港回归后,历次重大选举制度的修改都是在中央主导下实现的。这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遵循“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依法治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的重要原则,必将推动形成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最大程度保障广大香港居民行使民主权利。
    要实行“港人治港”,就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坚持“爱国者治港”,“一国两制”才能全面准确贯彻落实。这是历史的深刻启迪,也是现实的必然要求。我们相信,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完善,香港民主制度定能在“一国两制”制度框架内,在宪法和基本法的轨道上更健康、更顺利地向前发展,香港繁荣稳定定能得到有效制度保障,“一国两制”伟大事业必将焕发新的生机活力!
    (转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