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的通知
吉省价检〔2016〕15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为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价格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价格行政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有利社会监督,促进经营者诚信自律,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5〕5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