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
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
——“营改增”业务知识问答
6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1、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6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3、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