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害人害己

郭东 本报记者 刘鹰
    9月29日,家住盛世花园小区年过6旬的任某欲图方便,搭乘了一辆由电动三轮车改装而成的箱式自营出租车出行,在车辆沿西宁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宁分局对面路段南侧时,被从车内甩到了车外道路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最终不治身亡。
    记者从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得知,目前,肇事当事人已被逮捕。据办案民警事故大队一中队队长于明升介绍,从事非法营运造成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系盛世花园小区对面铁路家属楼居民。持有C4D驾驶证的张某可以驾驶电动三轮车,但其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肇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又因其在9月29日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过错,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现年52岁的张某在被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提请逮捕前,就曾因私自改变电动车辆使用用途多次受到交管部门及运管部门的警告及处罚,没有认识到最终恶果的张某更是要在无任何赔偿保障的情况下,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负责,给自己“买单”。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出行乘车应三思,不要为非法营运三轮车营造隐蔽市场,更不能乘坐那些车况差、无保险以及驾驶者多为无驾驶资格的年老、病残人员的车辆。乘坐这些车辆不仅出行过程充满危险,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得不到任何保障和救助。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出行时请拒绝乘坐非法营运三轮车等违法车辆,文明出行,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