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历时近一年,汇总数千条意见,数十易其稿……从“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正面倡导,到“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世界最大执政党站在“实践”巨人的坚实臂膀上,以焕然一新的党内法规推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这一天,在岁月长河中不过匆匆一瞬,在中国共产党人全面从严治党的征途上,却镌刻下新的历史标注。
一次坚实的跨越: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
“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一段时间以来,中央纪委每一次发布纪律审查通报,都会迅速成为媒体、公众议论的热点。阅读这些通报,细心的读者发现,违纪官员的“问题清单”越来越尖锐,越来越具体。
翻开新修订的《条例》,很容易找到与之对应的违纪条款:“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这不是巧合。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党内法规,是此次修订工作的一大思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不仅对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先看《准则》。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名称就能看出变化:在适用对象上,由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面向全体党员;在要求范围上,由“廉洁从政”扩展为“廉洁自律”;在条款内容上,由负面清单转变为正面倡导。
再看《条例》,体现更为明显。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问题,《条例》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要求细化、具体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条例》将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分别列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范畴。回顾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历程,很容易为这些纪律条文找到生动的实践注脚: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万庆良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直至案发被查处;姚木根瞒报个人房产,引起了中央巡视组的注意……
《条例(试行)》和《准则(试行)》最早均诞生于1997年,以此为基础修订后分别于2003年和2010年正式颁布实施。“这次修订,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说。
“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出现这些问题,根子在于理想信念蜕化、宗旨意识丧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原因是管党治党不严、党的领导弱化。”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修订颁布《准则》《条例》,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无疑将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次深刻的飞跃: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对比这次修订前后的《条例》,一个最大的改进是“纪律处分条例”回归“纪律”。据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原《条例》178条,其中分则130条,有近80条跟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超过分则一半。
“将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其实是错把法律当成管党治党的尺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
此次修订以《党章》为重要遵循,《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以党的纪律为线索脉络,内容实现“一进一出”:将与法律重复的条款“请出去”,把真正能够将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的条款“请进来”。
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两个法规时进一步明确,“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条例》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等内容被纳入违反政治纪律范畴。
庄德水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条例》十分鲜明地突出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体现了纪法分开,“比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些在刑法上都有规定,现在把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在党纪中不再提了。”
《条例》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凸显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深刻理念。
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在法律的前面架起一道带电的高压线,能够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条例》第67条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第68条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明确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党员和党员干部触碰这些“底线”,党纪戒尺就会落在他们身上。
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以党内立法方式,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创新理念固化为刚性制度,真正实现纪法分开,从根子上改变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是对党的建设规律认识上的又一次飞跃。”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秦宣说。
一个重大的创举:确立“高标准”,划出“底线”
翻开两部法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对于两部法规,我们从一开始就决定同步修订。”在此前的媒体见面会上,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透露的这个细节可谓意味深长。
这是一次紧扣党章的使命回归。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革命理想高于天,纪律是力量所在。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这个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执政党而言,这个笼子首先是纪律和规矩。全面从严治党,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宗旨,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
这是一次直面现实的问题清扫。梳理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案件,“底线”失守与理想信念滑坡常常互为表里、相伴而生。“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出现了偏差”,这是不少落马官员在剖析其“破纪”根源时的忏悔。一个高标准、一条“底线”,共同构筑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固防线。
这是一次赓续传统的制度创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这些为两个法规的修订提供了历史的借鉴。
《准则》和《条例》恰如一套组合拳,立德立规并举、一正一反配合、自律他律结合。《准则》总结和凝练了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在自身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体现出党一贯以来的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传统作风,《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从严治党从来都不是单项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修订两部法规,让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建设的新期待。”谢春涛说。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没有终极版、只有进行时。只要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守住“底线”,勇攀“高标准”,从点滴做起,积小成为大成,就一定能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兑现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转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这样的“删繁就简”意味着什么?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去哪儿了?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变化值得特别关注?“负面清单”与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吗?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如今整合为“六大纪律”,为什么反而提高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答案就在《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中。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删”值得特别关注?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可见。
“总则”告诉你,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分则”告诉你,“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就是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修订后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还有引人注目的一大变化,是2003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不消说,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转自新华社)
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新标注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历时近一年,汇总数千条意见,数十易其稿……从“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正面倡导,到“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世界最大执政党站在“实践”巨人的坚实臂膀上,以焕然一新的党内法规推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这一天,在岁月长河中不过匆匆一瞬,在中国共产党人全面从严治党的征途上,却镌刻下新的历史标注。
一次坚实的跨越: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
“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一段时间以来,中央纪委每一次发布纪律审查通报,都会迅速成为媒体、公众议论的热点。阅读这些通报,细心的读者发现,违纪官员的“问题清单”越来越尖锐,越来越具体。
翻开新修订的《条例》,很容易找到与之对应的违纪条款:“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这不是巧合。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党内法规,是此次修订工作的一大思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不仅对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先看《准则》。由《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名称就能看出变化:在适用对象上,由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面向全体党员;在要求范围上,由“廉洁从政”扩展为“廉洁自律”;在条款内容上,由负面清单转变为正面倡导。
再看《条例》,体现更为明显。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问题,《条例》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要求细化、具体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条例》将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分别列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范畴。回顾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历程,很容易为这些纪律条文找到生动的实践注脚: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万庆良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直至案发被查处;姚木根瞒报个人房产,引起了中央巡视组的注意……
《条例(试行)》和《准则(试行)》最早均诞生于1997年,以此为基础修订后分别于2003年和2010年正式颁布实施。“这次修订,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说。
“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出现这些问题,根子在于理想信念蜕化、宗旨意识丧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原因是管党治党不严、党的领导弱化。”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修订颁布《准则》《条例》,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无疑将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次深刻的飞跃: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对比这次修订前后的《条例》,一个最大的改进是“纪律处分条例”回归“纪律”。据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原《条例》178条,其中分则130条,有近80条跟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超过分则一半。
“将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其实是错把法律当成管党治党的尺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
此次修订以《党章》为重要遵循,《条例》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以党的纪律为线索脉络,内容实现“一进一出”:将与法律重复的条款“请出去”,把真正能够将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的条款“请进来”。
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两个法规时进一步明确,“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条例》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等内容被纳入违反政治纪律范畴。
庄德水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条例》十分鲜明地突出了《党章》对纪律的要求,体现了纪法分开,“比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些在刑法上都有规定,现在把这些跟法律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在党纪中不再提了。”
《条例》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凸显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深刻理念。
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在法律的前面架起一道带电的高压线,能够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条例》第67条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第68条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明确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党员和党员干部触碰这些“底线”,党纪戒尺就会落在他们身上。
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和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以党内立法方式,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创新理念固化为刚性制度,真正实现纪法分开,从根子上改变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是对党的建设规律认识上的又一次飞跃。”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秦宣说。
一个重大的创举:确立“高标准”,划出“底线”
翻开两部法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对于两部法规,我们从一开始就决定同步修订。”在此前的媒体见面会上,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透露的这个细节可谓意味深长。
这是一次紧扣党章的使命回归。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革命理想高于天,纪律是力量所在。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这个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执政党而言,这个笼子首先是纪律和规矩。全面从严治党,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宗旨,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
这是一次直面现实的问题清扫。梳理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案件,“底线”失守与理想信念滑坡常常互为表里、相伴而生。“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出现了偏差”,这是不少落马官员在剖析其“破纪”根源时的忏悔。一个高标准、一条“底线”,共同构筑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固防线。
这是一次赓续传统的制度创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这些为两个法规的修订提供了历史的借鉴。
《准则》和《条例》恰如一套组合拳,立德立规并举、一正一反配合、自律他律结合。《准则》总结和凝练了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在自身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体现出党一贯以来的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传统作风,《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从严治党从来都不是单项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工程。修订两部法规,让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建设的新期待。”谢春涛说。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没有终极版、只有进行时。只要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守住“底线”,勇攀“高标准”,从点滴做起,积小成为大成,就一定能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兑现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转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从“改、增、删”读懂《准则》和《条例》
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这样的“删繁就简”意味着什么?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去哪儿了?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变化值得特别关注?“负面清单”与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吗?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如今整合为“六大纪律”,为什么反而提高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答案就在《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中。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删”值得特别关注?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可见。
“总则”告诉你,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分则”告诉你,“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就是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修订后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还有引人注目的一大变化,是2003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不消说,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纪“从严”严在哪儿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 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 (转自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