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一起500万元合同纠纷案
本报讯(关明闯 记者 宋义泽)为有效保护我市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一起标的为500万元的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和解。
2010年10月,原告洪某(浙江省台州市人)与被告侯某(辽源市人,家住长春市)各出资100万元,依法注册成立辽源市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后为企业发展洪某又陆续投入700余万元作为企业流动资金。因某种原因,原告洪某提出将自己50%的经营股权以800万元的现金形式转让给被告侯某,二人协商后并达成协议。为追讨债务,原告洪某将被告侯某和为其提供担保的刘某(伊通县人)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得到有效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申请。
立案后,执行局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原来,在洪某与刘某解除合作之后,刘某只是个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则是侯某,而且刘某还为侯某提供了担保,而侯某现使用的机械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还不在自己的名下。这在执行环节是个相当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不辞辛苦,费尽周折,多次往返于长春市、辽源市和伊通县,试图通过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法官们的积极努力和诚意,让原、被告双方十分感动,共同表示在法官的调解下坐下来进行磋商。最后,以被告将企业全部资产及经营权作为抵偿欠款和利息,依法交由原告处置。
目前,浙江人洪某在我市投资的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
2010年10月,原告洪某(浙江省台州市人)与被告侯某(辽源市人,家住长春市)各出资100万元,依法注册成立辽源市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后为企业发展洪某又陆续投入700余万元作为企业流动资金。因某种原因,原告洪某提出将自己50%的经营股权以800万元的现金形式转让给被告侯某,二人协商后并达成协议。为追讨债务,原告洪某将被告侯某和为其提供担保的刘某(伊通县人)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得到有效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申请。
立案后,执行局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原来,在洪某与刘某解除合作之后,刘某只是个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则是侯某,而且刘某还为侯某提供了担保,而侯某现使用的机械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还不在自己的名下。这在执行环节是个相当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不辞辛苦,费尽周折,多次往返于长春市、辽源市和伊通县,试图通过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法官们的积极努力和诚意,让原、被告双方十分感动,共同表示在法官的调解下坐下来进行磋商。最后,以被告将企业全部资产及经营权作为抵偿欠款和利息,依法交由原告处置。
目前,浙江人洪某在我市投资的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