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营改增”政策切实惠及我市纳税人
———访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吉平
本报记者 张庆春
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在我市全面推开,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核心工作。日前,记者就“营改增”推行工作相关情况,采访了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吉平。
记者:目前,“营改增”政策改革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营改增”一词在新闻媒体出现的频率特别高,请您介绍一下这项改革出台的意义。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搞好“营改增”试点对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首批资源枯竭型转型试点城市,“营改增”试点有利于推动第三产业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出经济发展“升级版”。
记者:本次“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营改增”试点将涵盖“1+7”行业。其中,“1”是指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7”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7个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记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记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和缴销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购手续。需要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购的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此外,自今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税控机具(按照相关规定无须使用的除外)开具或者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省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或者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结存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
记者: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自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提供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申报增值税时一并申报。现国税机关开设了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应用和维护服务协议。
记者:“营改增”试点如何开展税款征收?
答:自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国税机关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记者:“营改增”试点中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后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营改增”试点中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使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出现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