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被“曝光”

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被“曝光”

本报记者 田蓓蕾


    近年来,从群众举报和各级统计机构查办的统计违法案件看,个别地方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不抵制、不反对干预本企业依法独立报告权益,或者为了争取贷款、争创名牌、享受政策优惠等,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谋求自身利益。为加强依法统计,大力推进诚信统计,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11月发布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源头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将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并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挂钩。
    为扎实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便于企业及社会各界了解《暂行办法》,促使企业依法提供报送统计调查资料,国家统计局辽源调查队负责人对《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及执行情况作以通告:《暂行办法》指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的、虚报瞒报率较高的、有其它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行办法》要求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暂行办法》明确政府统计机构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中国统计信息网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间延长至2年;《暂行办法》强调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国家统计局辽源调查队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国家统计局《暂行办法》,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及地方新闻媒体适时对统计失信企业(包括虚报、瞒报、拒报行为)进行公示曝光,并将失信企业情况及时通报给金融、工商及有关部门,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国家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可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