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理念 强化问责 构建绿色辽源

——市环保局局长刘建军就新《环境保护法》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老百姓对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期待。新《环保法》究竟有怎样的创新和亮点,对下一步的环保工作具有怎样的指导意义?为此,本报记者特别在两会期间,专访了前来参加会议的市环保局局长刘建军。
    问:您觉得新《环保法》这次修订是否达到了环保部门的预期?
    答:结合环保工作开展的实际来看,原来的环保法主要是立法理念已不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由此带来一系列诸如法律定位不清晰、法律责任难落实、与单项法的衔接不顺等问题。而新法在立法理念上有了变化,把环保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将近年来环保领域的一些主要理念和指导精神贯穿其中,调整、完善了一些制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环保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更多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应该说,修订后的新《环保法》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律。从新法法条看,有些内容超出了我们环保部门的预期,体现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了广大群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对政府和环保部门来说是机遇更是挑战。
    问:您认为新《环保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答:这部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最大的亮点就是,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会大大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我们的处罚手段单一,而且失之于软。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入刑比较困难,经济处罚数额与某些企业的违法所得不对称,对违法企业起不了实质性的震慑作用。特别是我们基层环保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体会很深。作为环保人,我们何尝不知道群众的期待,但实际上环保工作的成效受限于其他因素,其中法律的滞后就是很难打破的瓶颈。现在新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手段。比如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按日计罚”等等。
    另一方面,新法的“史上最严”也体现在对政府和环保部门自身的行政问责。比如违规审批、包庇违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责任。我想,新法在法律责任上的规定如此严厉,是让环保的“高压线”通上了“高压电”,对进一步加强企业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是有切实指导意义的。
    问:新《环保法》还体现了哪些新的理念和思路?
    答:一是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理念,确定环境补偿机制。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对生态保护地区实施环境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这是从根本上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强了公众参与。专门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体现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色彩。三是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
    问:作为环保部门如何贯彻实施新《环保法》?
    答:环保部门是贯彻新《环保法》的主要职能部门,为迎接新《环保法》的正式实施,我们已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规范依法履职行为。在系统内多次组织专题学习、讲座,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新环保法指导思想和内容,切实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实施氛围。主要是掀起全社会学习、贯彻新《环保法》的热潮。在市级层面,组织市级各相关部门以及各镇、街分管领导、重点污染企业环保负责人的专题培训会;在产污主体层面,以重点行业集中宣讲、寄发资料、张贴图片、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宣传新《环保法》;在社会层面,利用“6·5”世界环境日、宪法宣传日等时机,掀起了全市学习新《环保法》的高潮。同时,我们将在各种媒体上刊登新《环保法》解读文章,让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明白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也发动全市人民深刻理解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参与环保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区域环境质量,确保我市环境安全。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确保新《环保法》不折不扣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