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十条禁令
一、严禁粉尘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及时、不如实地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二、严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劳动者上岗作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三、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进行无有效粉尘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向劳动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粉尘危害防护用品。
四、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对具有爆炸性粉尘进行吹扫,严防爆炸性粉尘在生产车间、贮存室的积累和风管中有粉尘沉降。
五、严禁工作场所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必须在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监测。
六、严禁向劳动者隐瞒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真实情况、不按规定对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书面告知检查结果。
七、严禁将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粉尘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粉尘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
八、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粉尘危害的设备或材料,必须确保使用的粉尘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个人使用的粉尘危害防护用品的正常有效。
九、严禁取消或降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严禁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要求,违规建设或投入使用。
二、严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劳动者上岗作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三、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进行无有效粉尘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向劳动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粉尘危害防护用品。
四、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对具有爆炸性粉尘进行吹扫,严防爆炸性粉尘在生产车间、贮存室的积累和风管中有粉尘沉降。
五、严禁工作场所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必须在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监测。
六、严禁向劳动者隐瞒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真实情况、不按规定对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书面告知检查结果。
七、严禁将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粉尘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粉尘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
八、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粉尘危害的设备或材料,必须确保使用的粉尘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个人使用的粉尘危害防护用品的正常有效。
九、严禁取消或降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严禁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要求,违规建设或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