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

    一、严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防护用品的员工在有粉尘(包括铝、镁、锌及其合金等金属粉尘,面粉、奶粉、淀粉、血粉、鱼粉、纸粉、木粉、烟草、塑料、染料、纺织纤维、煤粉等其它可燃粉尘,下同)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
    三、严禁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或粉尘超标时进行作业,必须停产撤人。
    四、严禁每班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不规范清理粉尘,严防粉尘洒落、积累或聚集,不得违规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五、严禁不按规定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防粉尘遇湿自燃。
    六、严禁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表面温度超过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对有过热可能的设备和装置必须按规定安装连续监测温度的设备。
    七、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防电弧、电火花和摩擦、碰撞火花产生。
    八、严禁粉尘作业场所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不得将粉尘作业场所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
    九、严禁违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泄爆、抑爆、阻爆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
    十、严禁不按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在发生险情时,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不得盲目处置及盲目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