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针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保密问题,本条明令禁止5种违反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规定对有效防范和遏制信息化条件下的窃密泄密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导致涉密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直接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将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措施部分或全部失效,导致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概念:
    “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优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安全技术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鉴别程序、访问控制程序、主机监控程序、防病毒程序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权限管理程序、审计管理程序、安全策略管理程序等。
    “安全技术处理”,是指为保证涉密信息安全,对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所采取的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技术处理措施,包括对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销毁或者信息消除,以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被恢复。 (市保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