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决定》每日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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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这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样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政务服务标准化,就是要着力实现政务服务精准、统一、协调。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健全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二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三是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持续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对接,推进本地区政务服务标准化。
政务服务规范化,就是要着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行为、要素保障、考核评价的统一规制。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规范审批服务,包括审批服务行为、中介服务行为和审批监管协同。二是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包括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业务办理。三是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包括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四是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包括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五是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
政务服务便利化,就是要着力实现政务服务高效、便捷、低成本。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水平,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二是推广“免证办”服务,重点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三是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将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沉到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积极推广自助服务和自助办理。四是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加强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拓展政务服务移动应用。五是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六是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断规范和拓展各类场景应用。
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永无止境。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着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要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推广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衡量标准,畅通人民群众意见反映渠道,顺应民意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
为什么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重要部署,对规范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这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变化、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是应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完备性、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裁量权加以限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应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使行政执法更加精准、更加规范,确保行政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正当行使。
第二,这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执法人员是否公正严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文明,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是否信任、对法治是否有信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等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行政裁量权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领域,是否正当行使,与能否有效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密切相关。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消除影响投资创业和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这是推进清廉执法,防范执法腐败的重要保障。行政主体具有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执法选择权、决定权,这本身为执法人员借机以权谋私留下了可能,也给行政相对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借此实施“围猎”留下了可能,往往容易滋生执法腐败问题。行政裁量权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个案正义;运用失当,则会对法治的正常运行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细化量化执法尺度和标准,将行政处罚权力进一步关进制度的笼子,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有利于防范执法中的不正之风甚至腐败问题,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提供前提条件。
按照《决定》的新部署新要求,要着力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严肃查处和纠正执法不规范、不清廉等行为,进一步提升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