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决定》每日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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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推进落实这一部署,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税收制度方面的改革意图和总体要求,准确把握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的重点。
税收制度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等重要功能,涉及国家与企业、个人以及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索建立绿色税制体系,实施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13个税种已完成立法,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同时,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税收制度也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对较低,地方税种普遍收入规模较小,直接税体系还不够完善,各种隐形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量存在,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调控经济运行和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要求,健全税收制度,需要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统一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功能,使财政收入来源更加平衡稳固,税收调控更加科学有力,收入调节更加精准高效,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具体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围绕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协调发展,完善政策、提升效率,进一步增强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税收立法修法工作,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稳步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立法,积极稳妥推进非税收入立法研究,提升政府收入体系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有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二,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直接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通过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培育壮大地方财源,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第四,完善绿色税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改革环境保护税,研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完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促进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完善碳定价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碳减排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完善税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和精准性。规范和加强收入征管,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防止收“过头税费”。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如何把握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并就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财政体制由原来的“统收统支”改为“分灶吃饭”,先后探索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1994年,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国家实施了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完善,从国家治理的高度部署持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时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财政体制的调整在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也日益壮大。但也要看到,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现行财政体制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部分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还不够清晰,地方自主税源不够稳定,一些地方对上级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过高,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
财政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利益触动大、影响十分深远,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中央调控能力,围绕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围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加快推动建立适应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进落实中,需要着重把握好“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3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权责清晰。遵循受益范围、信息对称和激励相容原则,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设置,探索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第二,财力协调。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结合税制改革稳步推进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在清晰界定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政府间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结构,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第三,区域均衡。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西南北差异大、各地发展不平衡。财力分配不能简单看人均财政收支水平高低,需要根据不同地区所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科学测算均衡调节。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调整完善区域政策体系,研究完善差异化财税支持政策,促进各区域发挥自身优势持续做大财政经济“蛋糕”。加强对履行特定功能地区的财政支持,增强其财政保障能力。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安排,加大政策调节力度,有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延伸,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继续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优化省以下财力分配,使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清晰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