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通告

关于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截至2024年8月26日,辖区内下列209台机动车辆因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现对其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通告作废。
    特此通告。
    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大队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