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制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 、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定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门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针对当前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第一款规定定密责任主体。明确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二款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授权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原始定密权只能由下列人员行使:总统、副总统,总统任命并在《联邦日志》上公布的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官员,以及上述具有原始定密权人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其他官员。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官员要经过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他们大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对决定将某一具体信息定为国家秘密承担个人责任。法国《部际保密条例》规定,有权定密的官员由各部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确定。近年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开展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试点工作。下一步,将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权限、资格条件、指定程序及管理培训制度等。 (市保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