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冰雪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辽源市冰雪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关于《辽源市冰雪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辽源市冰雪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于2024年6月26日经辽源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7月26日。
地址:辽源市人民大街334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136200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437—3227355
电子邮箱:lyrdfgw@qq.com
辽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冰雪资源优势,释放冰雪产业红利,促进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型消费需求,培育特色新质生产力,带动多元产业融合,推动传统煤炭基地向现代零碳高地转变,实现“一区、四转型”战略发展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冰雪产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冰雪产业,是指以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纲领,以冰雪场地(馆)设施建设为带动,以冰雪旅游、冰雪运动、冰雪文化等冰雪基础产业和冰雪装备制造产业为核心,以及冰雪服务产业、冰雪支撑产业等相互融合的关联产业。
第三条 冰雪产业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促进发展机制,遵循政策引导、创新驱动、产业协同、集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冰雪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冰雪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督促落实冰雪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冰雪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冰雪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负责本条例规定的冰雪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水利、住建、教育、公安、应急、科技、政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冰雪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做好冰雪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内冰雪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
第五条 鼓励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冰雪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冰雪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冰雪场地设施建设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发挥地域特色和产业发展目标,组织编制冰雪产业发展规划,夯实冰雪产业发展基础,推动产业之间融合,丰富冰雪消费产品供给,释放冰雪产业发展活力。
冰雪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引导,实现冰雪产业各具特色、差异发展。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气候、地貌和生态等自然资源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推动具有相应规模的滑雪场地建设。
具备条件的已有滑雪场可以根据需要改建、扩建、增容,完善场地设施功能和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依托现有体育场馆、场地,结合体育场馆、场地功能,在冬季浇建室外滑冰场。
第十条 从事冰雪场地设施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利用下列场所:
(一)利用闲置的老旧厂房、库房、商业设施;
(二)利用公园、城市广场、空置场所等公共用地以及乡村休闲、度假场所;
(三)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四)利用河、湖等水域资源。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运营,创新运营理念,提高场地设施利用率,形成良性循环,合力推动冰雪场地设施建设。
第三章 冰雪基础产业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整合冰雪旅游资源,统筹推进冰雪旅游产业,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冰雪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冰雪旅游产业项目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冰雪资源特点,推进冰雪旅游与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文化遗产旅游、民俗史迹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四季旅游相互融合,丰富和拓展冰雪旅游项目体系。
第十四条 依托全省重点冰雪旅游项目,加强区域合作,创新冰雪旅游发展模式,开发跨区域合作冰雪旅游产品,推动冰雪旅游产品的区域融合。
第十五条 结合民俗和地域特点,集中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冰雪旅游精品线路和冰雪旅游品牌,丰富和提升冰雪旅游产品供给,搭建域外游客深度旅游的载体。
第十六条 普及全民冰雪运动,组织举办冰雪运动系列项目,推动机关、企业员工和社区、农村居民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院校应当培养青少年冰雪运动的兴趣和爱好,丰富冬季体育教学内容,引导青少年参与冰雪运动,组织开展或者参加各类冰雪运动赛事或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挖掘传统民间民俗冰雪娱乐活动项目,策划推广多样化全民冰雪运动活动,推动不同业态深度融合发展,提高公众冰雪运动的参与度。
第十九条 发展冰雪竞技运动项目,提高冰雪运动技能。创新冰雪竞技运动发展模式,鼓励多元化资本投入冰雪竞技运动领域,创办职业或者业余冰雪竞技运动平台。
第二十条 融入全省冰雪运动赛事活动,积极申办冰雪运动赛事活动项目。引导参加各类冰雪竞技运动赛事活动,推动冰雪竞技运动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冰雪文化引领作用,依托社会组织和院校推动冰雪文化创意活动。融合全市自然资源和历史、民俗等文化资源的冰雪元素,举办主题突出的系列展览。
第二十二条 发展冰雪新文娱业态,创作具有时代特色的冰雪演艺产品,突出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演艺品牌,创新具有地域特色的演艺剧目。
创新与演艺团体的合作模式,推动演艺精品剧目在重点冰雪景点驻场或者定期巡回演出。
第二十三条 开拓现代冰雪传媒渠道,支持创作团队拍摄制作冰雪文化题材的创意作品,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推广,促进冰雪文化传播和冰雪品牌塑造。
第四章 冰雪装备制造产业
第二十四条 围绕全省冰雪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聚集资源优势、企业优势和区域优势,建设冰雪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第二十五条 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造雪设备、制冰设备、制冷设备、场地维护设备、场地服务设备、维修保养设备等冰雪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规模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生产大众冰雪运动器材和专业冰雪运动器材,加快冰雪运动器材发展。
推动中小企业承揽冰雪运动器材零部件生产,完善冰雪运动器材零部件配套产业。
引进域外冰雪运动器材知名企业投资建厂,丰富冰雪运动产品种类。
第二十七条 发挥纺织、袜业、服装产业基础优势,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冬季户外运动服饰系列产品,系列滑雪袜和滑雪滑冰服、训练服等专用冰雪服饰。
第二十八条 发挥企业优势,开发符合人体工程力学和满足不同运动赛事需求的专业运动护具产品,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结合冰雪休闲旅游市场态势,引导企业开发特色产品,发展冰雪休闲运动装备。
第二十九条 强化冰雪装备产业优势聚集,推动企业改造升级、产业规模提升和创新平台建设,引进和对接国内外知名品牌,强化产品宣传推介,提高冰雪装备产品和品牌知名度,扩大冰雪产品市场份额。
第五章 冰雪服务产业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具有冰雪旅游特色的休闲商业街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传统工艺制作场所景区化经营,促进冰雪经济繁荣。
第三十一条 依托农产品深加工和传统工艺制作,推广梅花鹿、柞蚕、坚果、蒲公英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产品,开发改良谷物、杂粮等深加工绿色食品、蛋品等即食休闲食品,研发旅游消费饮品。
第三十二条 整合推广具有民族特色和关东民俗文化特色的餐饮美食,打造特色美食餐饮品牌,促进餐饮与民俗文化体验互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满足市场需求的住宿设施,发展多种旅游住宿业态,开设关东民俗、生态休闲、冰雪运动等主题酒店,引进或者培育高星级品牌酒店,提高酒店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完善交通服务设施配套,按照有关规定在道路重要路口设置冰雪景点和旅游景区标志,建设冰雪景点、旅游景区停车场和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开设冰雪景点和旅游景区公交线路,增加车辆班次。开通公路、铁路、航班接驳班车,实现景区与干线路网畅通连接。
第三十五条 完善冰雪景点和旅游景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增设常态化或者临时性通信基站设备,实现景区网络服务畅通稳定。
第六章 冰雪支撑产业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引进域外高水平冰雪体育教练员和运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等专业人才,强化冰雪产业发展智力支撑。
建立冰雪产业人才交流机制,围绕冰雪产业发展,构建外语、滑雪、医疗等各类冰雪志愿者服务体系。
第三十七条 加强冰雪运动教育培训,依托全省冰雪运动教练、师资培训体系,开展冰雪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培训工作。
引导社会力量开办项目结构多元、训练规模合理的冰雪运动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和业余冰雪运动训练。
建立冰雪产业发展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培养冰雪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节目创意等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健全冰雪教育培训制度,鼓励冰雪专业运动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深入社区、学校等指导冰雪运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冰雪产业科研创新公共平台,采取对外合作、人才引进、产学研用结合等方式,培育冰雪产业科研力量。
支持企业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冰雪科技专利技术申请和应用,促进冰雪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条 支持服务冰雪科研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科研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咨询、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进行指导,为科研成果、测试检验、申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冰雪产业培育和引进大型旅游集团和骨干企业,带动冰雪产业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
打造冰雪体验之旅、冰雪文化之旅、冰雪观赏之旅等系列品牌,举办节庆主题活动,开展冰雪产品推介,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冰雪产品符号。
第七章 冰雪产业政策保障
第四十二条 创新投融资机制,统筹运用相关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券,发挥冰雪产业发展资金引领和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冰雪产业基础建设、运营服务和冰雪装备制造领域。
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支持冰雪产业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冰雪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优化冰雪产业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吸引企业以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等要素参与景区、旅游等涉旅经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完善冰雪消费鼓励政策,创新冰雪消费引导机制,扩大节假日冰雪消费,发展冰雪夜经济,创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拓展冰雪消费空间。
第四十五条 优化土地供给机制,盘活闲置土地资产,实现多种形式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冰雪旅游或者冰雪运动项目建设运营。
第四十六条 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生态安全保护相关规定,冰雪场建设运营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监管。
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以及安全救助体系,依托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场地设施和道路交通监管。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冰雪旅游的市场、食药卫生和价格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生效施行日期待表决通过后另行确定)
辽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