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于七月一日施行
本报讯 《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填补了我省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空白,为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设置与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安全、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我省工作实际,对国家条例原则性的规定分类细化,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制定法规不能仅仅为了规范某项管理活动,还应根据需要明确对该产业发展的服务和扶持,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产业发展。因此,首次提出了“鼓励和支持无线电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无线电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的颁布与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吴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