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今起施行
依法保护草原 建设绿美吉林
《吉林省草原条例》今起施行
《吉林日报》讯(魏静 记者 陈沫)日前,记者从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吉林省草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于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8章49条,包括总则、草原规划、草原保护、建设修复、草原利用、承包经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中新增禁止高污染、高耗水的规模化非草食性牲畜养殖项目占用基本草原;明确了从事规模化养殖畜禽修建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规范了草原承包合同管理,提高了草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对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规定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公益项目建设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条例》明确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药材、林木等;在天然草原上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进行非草原保护和草原畜牧业建设;毁坏围栏、草原保护标志、灌溉、防火、防灾等草原建设设施;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取土、采砂、采石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为基础,从我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实际出发,各项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更适应新时代草原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吉林生态强省的实际需要。
据了解,我省草地面积共67.47万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16.54万公顷,人工牧草地1.11万公顷,其他草地49.82万公顷。草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的白城、松原和四平的双辽市。近年来,我省林业部门大力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逐步完善草原资源监测体系,草原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开展草原生物灾害防治,持续开展草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加强草原资源管护,完善草原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使草原总体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目前,全省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2.15%。
(转自《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