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健全保密管理体制是加强保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建设。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国家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要求。1988年《保密法》确立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体制框架。1997年,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保密组织机构建设要做到“两个相适应”,即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为健全完善保密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党的中央委员会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国家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这种工作体制是在党和国家保密工作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又有利于推进新形势下保密依法行政。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制订全国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拟订保密法规,经国家立法机关审定颁布,制定或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有关保密工作事务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级、市级、县级保密局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本条将1988年《保密法》中的“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考虑此举有利于开展依法行政。1988年的《保密法》中对“保密工作部门”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误解为两块牌子,不利于开展依法行政。另外,为了明确区分各级保密局与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工作机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国家保密局,保密工作机构是指根据机关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保密管理或指导的内设工作部门,二者在职权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上具有较大区别。同时,这一称谓也符合近年来颁布的法律中对有关主管部门的通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