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于芯


    7月7日,记者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就《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问: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对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义有哪些?
    答: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对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主要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加强诉调对接工作能够满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需要。矛盾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当事人的诉求寻求解决的方式渠道也不尽相同,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需求、多样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原本需要诉讼解决的矛盾纠纷,更有利于修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我们通过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各种非诉讼化解资源,更加健全完善高效、便民、经济、互惠的多元化解机制,更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需求。二是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有力支撑。作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路径之一,诉调对接通过整合司法审判与大调解机制各自优势,使矛盾纠纷得到更加便捷、高效地解决,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指导意见》结合辽源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工作措施,例如,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机制、诉前调解告知机制、减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费用等,这些具体的工作措施,能够有效强化诉调对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法治保障。《指导意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以法治视角和法治方式,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促进非诉矛盾纠纷规范化解、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机制和方法,从制度和实践层面促进了多元化解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方向的良性发展,为推动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发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政法机关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畅通对接渠道、拓展对接领域,努力构建全方位、多角度、广参与的多元化解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渠道、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问:此次发布的文件名称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那么为什么叫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此前是否发布过类似的文件?
    答:早在2016年,辽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进步,原有的诉调对接实施意见已不适应现在的发展需求。本次联合制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线上(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线下两种方式实现诉调对接工作,尤其是线上实现诉调对接工作,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
    问:我市人民调解员大部分为兼职,专职人民调解员较少,人民调解员队伍这一现状,能否妥善办理法院委派的诉调对接案件?
    答:2018年11月16日,我市成立了诉调对接人民调解中心,在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共派驻5个人民调解室,聘任退休法官、退休民警、退休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共8人,负责受理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委派的人民调解案件。我市建立了诉调对接人民调解专家库,该专家库由法官、律师、行业精英等30人组成,参与复杂疑难案件的化解。中心自成立以来,年化解诉调对接案件700件以上,司法确认率在30%以上。就目前工作情况来看,派驻各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能够与同级人民法院有效衔接,妥善化解市、县(区)两级法院委派的诉调对接案件。
    本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诉调对接工作延伸至基层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对接联动,从而实现了三级诉调对接工作同步开展,打通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目前,我市44个乡(镇、街道)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所长担任调委会主任。其中,3名司法所长是公职律师、4名司法所长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服务人民群众,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化解各类诉调对接案件。下一步,市司法局将联合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组织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业务能力,提高案件化解的成功率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度,助力平安辽源建设。
    问:各级法院将适合人民调解的案件委派给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那么调解成功的案件达成协议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员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诉调对接的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答: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根据诉讼标的额计算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不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