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难” 妥善调解
王晓波
原告李某1997年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去年8月,其父亲到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女儿要求与丈夫张某离婚,因女儿身体不适,由父亲全权代理。由于李某并未经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程序,法院未予以立案。李父对此很不理解,也对法院和立案法官产生了抵触情绪。此案属灯塔法庭审理,庭长决定先作诉前调解,随即安排承办法官到李父家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确认李某确实无法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向李父解释法律规定,讲明离婚案件必须是本人的意思,并表示其他人无法代替,使李父明白了这个道理;另一方面,承办法院通知李某的丈夫张某到法院参与调解。
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结婚20余年,婚后生一男孩。婚后两年,即1997年,李某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来,张某不仅要照顾年幼的孩子、患病的妻子,还要挣钱养家,家中10多万元的外债已拖欠多年未还,日子过得十分艰难。现在孩子长大了,张某对这种没有快乐、没有关爱的日子已厌倦,表示同意离婚,并独自承担家中所欠外债。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在房屋居住权问题上又产生了分歧。张某不同意李某居住原住房。考虑到李某的特殊情况,法官又继续做张某的工作,张某最终同意李某继续在原住所居住。李某的父亲也消除了多种顾虑。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劝李父将女儿送到医院治疗,否则病情恶化,会进一步影响李某的正常生活。经过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一个多月的治疗,李某病情有所好转,也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为此,法官来到医院,在主治医生允许并在场监护的情况下,李某和丈夫张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离婚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