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一起向污染宣战
谨以此刊献给“六·五”环境日
让我们一起向污染宣战
共同行动 齐心协力
打一场污染治理攻坚战
市委常委、副市长 侯永峰
同志们、市民朋友们:
今天是第四十三个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确定的主题是:“向污染宣战”。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污染治理紧迫性和艰巨性的清醒认识,也彰显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情怀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精神。市委、市政府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齐心协力地打一场污染治理攻坚战,努力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卫我们的美丽家园。
2014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中国环境领域“基本法”的修订,是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环境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在环境保护领域得到强化的具体体现,对于新时期全面深化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向污染宣战,保卫我们共同的生存环境,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美好家园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环境保护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政府的担当、企业的责任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我们要切实承担起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责任,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零容忍”、“出重拳”,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打一场污染治理攻坚战,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盼;各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投身到这场污染治理战役中来,结合工作实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攻坚克难的强大合力,不断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好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问题,让辽源的父老乡亲生活得更加美好;全市各行各业及广大市民朋友,都要勇于担起环境保护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配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为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志们、市民朋友们,污染治理攻坚战已经全面打响,让我们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这场保卫我们共同家园的战斗中,为我市的碧水蓝天、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让我们一起向污染宣战,为争取污染治理战役的胜利而努力奋斗。
2014年6月5日
【环保科普】什么是PM10、PM2.5?
PM是英文Particulate?Matter(颗粒物)?的首字母缩写,PM10和PM2.5分别指的是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和2.5微米的颗粒物(人类纤细头发的直径大约是50至70微米)。PM10又称为可吸入颗粒物,?PM2.5又称为可入肺颗粒物,或细颗粒物,是表征环境空气质量的两个主要污染物指标。?
【环保科普】什么是雾和霾?
水分含量达到90%以上的叫雾,水分含量低于80%的叫霾。80%至90%之间的,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但主要成分是霾。就能见度来区分:如果目标物的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千米以内,就是雾;水平能见度在1千米至10千米的,称为轻雾或霭;水平能见度小于10千米,且是灰尘颗粒造成的,就是霾或灰霾。另外,霾和雾还有一些肉眼看得见的“不一样”:雾的厚度只有几十米至200米,霾则有1千米至3千米;雾的颜色是乳白色、青白色或纯白色,霾则是黄色、橙灰色;雾的边界很清晰,过了“雾区”可能就是晴空万里,但是霾则与周围环境边界不明显。
辽源市环保局局长刘建军就新《环境保护法》答记者问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市民对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民众对于《环保法》的修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期待。新《环保法》究竟体现了怎样一种发展理念和立法思路?在环境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又有哪些变化?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辽源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建军。
问:此次新出台的《环保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修订的?它的修订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
答:《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法)修订历时三年多。2011年,环保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2013年6月,草案二审。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新法的结构、内容来看,借鉴了国外环境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体现了中国环境问题的实际。修订后的法律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民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您认为新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呢?
答: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因此也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法律责任超严厉。这也将突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让环保的“高压线”通上了“高压电”,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锻铸了打击环境违法的“利剑”,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断态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和观望心态,不断加强转型升级和治污减排,切实履行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
我们知道,以往,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且失之偏软,是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新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除了法律责任方面,新法在环境治理与保护方面还有哪些新的理念和思路?
答:除了法律责任超严格之外,新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也都体现了创新和突破。
一是理念上有创新。新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明确了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二是监管机制更广。新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三是管理机制转型。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在北京等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
四是明确环境机构担责。新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问:新法在环境管理机制上有着怎样的创新?
答:之前的《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环保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工作监督上的责任。
问:我市将如何贯彻实施新《环保法》?
答:我市将在国家和省环保厅的组织领导下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新环保法并进行分析和总结,组织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对新修订的70条《环境保护法》逐条进行学习,提前掌握新形势、新变化,以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从自身做起,树立宣传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同时向社会上广泛宣传新《环保法》,让环境保护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大力向企业宣传新《环保法》,明确企业的污染防治责任,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图片由本报记者 李及肃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