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哪些单位、人员参加?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出自第三十七条)


    就减刑、假释提出建议、审理案件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出自第三十八条)


    我国根据什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出自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我国建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出自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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