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法院 依法析理解纷争

东辽县人民法院 依法析理解纷争


    本报讯(记者 于芯)东辽县人民法院在“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中,成功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几方当事人息诉服判,用法律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0年6月,长春某企业服务公司向张某等七人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当月,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与张某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张某等七人到某粮库设置的粮食收购点工作。2020年8月,因该粮库的粮食收购点撤销,从该月起到双方合同约定的劳务期限届满期间,张某等七人未再上岗工作,亦未领取在此期间的工资。为此,张某等将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寻求待岗期间的经济补偿。
    2021年12月,由于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判决,前往东辽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张某等七人以及第三人某粮库、第三人长春某企业服务公司。承办法官经多次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态度、立场与诉求,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仔细核查。最终查明,被告公司与张某等七人劳动合同在2020年8月起至劳动合同期满期间,非张某等七人原因停工,该公司应按照辽源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几人在此期间的工资。因双方劳动合同未满期间,该公司并未与张某等七人续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张某等七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其粮库仅是用工单位,与张某等七人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最终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作出四平某企业服务公司支付张某等七人待岗期间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判决。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该学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得到应有的工作待遇和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