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助企纾困阶段性支持政策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助企纾困阶段性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积极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助企纾困,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结合辽源实际,对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具体如下: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可按规定填写《缓缴申请书》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2.对提出缓缴的缴存单位,职工可按《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办理提取业务。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贷款的缴存职工界定断缴时间由6个月延长至10个月。
    5.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省政府30%)。
    6.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7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7.对于“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或借款人离异且名下无房产”的职工家庭,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可不受第三次公积金贷款限制(突破)。
    8.取消再交易住房建筑25年内的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建筑年限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50年。 
    9.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