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的通告

    为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加强殡葬祭祀活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殡葬祭祀活动。
    二、治丧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治丧活动必须在殡仪服务中心或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等封建迷信祭祀物品。
    四、禁止销售、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
    五、禁止在治丧活动中从事送行、夜间守灵、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等活动。
    六、禁止“阴阳先生”为丧属提供封建迷信殡葬服务。
    七、禁止遗体、骨灰非法土葬。骨灰应当在殡仪馆寄存或到公墓安葬。
    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自觉革除丧葬陋俗,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2014年5月20日起施行。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