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关于《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辽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柞蚕产业具备生长周期短、投入少、劳动强度低、收入回报率高和市场风险小的特点,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我市地理面貌为五山一水四分田,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和半山区地貌特征适宜柞蚕的生长发育,放养柞蚕已有百年历史,有着较好的产业基础,利于优质蚕种的培育选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柞蚕产业发展,将柞蚕列为我市六大特色产业之一,大力扶持鼓励柞蚕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已成为吉林省商品蚕和种茧的主要产区。但部分养殖户盲目追求高效益,近年来过度放养、擅自采伐林业资源、随意改扩建蚕场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屡禁不止,亟需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制定《条例》,为推动柞蚕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填补立法上的空白,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提供法律支撑。


    二、起草依据


    《条例》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条例》内容。


    三、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安排,我局从4月初着手进行《条例》的起草工作。4月21日,召开柞蚕产业立法座谈会,进一步明确立法方向和主要任务。期间多次征询市人大、长春衡丰律师事务所、东辽县金蚕实业有限公司及部分蚕场和蚕农等各方意见,经局党组讨论,形成《条例(初稿)》。6月4日,将《条例(初稿)》在局网站上进行公告,面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征求意见。6月10日-25日,我局向东辽县政府(柞蚕主产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群团组织、协会和部分蚕场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5条,对《条例(初稿)》相关内容进行修改。7月23日,我局会同市人大、市司法局在东辽县组织召开柞蚕产业发展立法论证会,听取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柞蚕协会、蚕农、经销商、蚕种场及乡镇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与东辽县园艺特产局、东辽县蚕业工作站研究会商,并征求市人大法工委意见后,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群团组织、商会协会、法律顾问及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总则、产业规划、蚕场管理、放养管理、经营管理、产品加工、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工作推进机制和各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  产业规划,共六条。明确了柞蚕产业发展规划的基本原则、要求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蚕场管理,共七条。明确了蚕场开发、管理责任和义务等规定。
    第四章  放养管理,共六条。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蚕场使用者在放养、管理中的责任及放养过程中的鼓励和禁止行为。
    第五章  经营管理,共六条。明确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蚕产品存储、质量安全、销售等经营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产品加工,共五条。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加工企业在蚕产品加工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共八条。明确了对违反《条例(草案)》禁止性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八章  附则,共一条。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增设了新建柞蚕场条件及审批权属。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参考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对新开发柞蚕场条件及审批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将坡度三十度以下、连片面积40亩地以上、柞树龄10年以下且柞树占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作为新开发柞蚕场的审核条件,并明确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明确了柞蚕场轮伐更新审批程序。确定由蚕场使用人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区)蚕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勘察、设计,经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规定进行采伐。
    (三)关于法律责任和执法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条例》对部分禁止性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目的是增强属地监督管理的实效性,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