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新法规集锦
4月新法规集锦
进入四月,我国又一批新法规即将实施,如国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财务决算1年内必须完成、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将延续、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提高、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等,让我们一起来关注吧。
※国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财务决算1年内完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同全国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交通运输部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辽源市普法办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