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文旅、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学校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习惯。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