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立法促发展

为民立法促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纪实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恪守为民立法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工作原则,用立法的实际成效推动辽源高质量转型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目前,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煤矿文化遗产保护、养犬管理、城市供热管理、河道垃圾治理文明行为促进等6部条例相继公布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正在推进落实中。


    恪守立法为民理念,把握政治方向“有定力”


    人民是立法的需求主体、实践主体、评价主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证立法反映人民意志,符合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求,牢牢把握政治方向。为保障人民主体地位贯穿立法全过程,从立法项目征集,到法规草案审议,不断拓展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切实做到依靠人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一方面,通过报纸、网站、公众号多种渠道广泛向群众征求立法项目建议,使民意能够得到表达,从而确保立法充分体现人民意愿。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人大代表了解群众意愿,最终把收集的意见建议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紧密结合。另一方面,在审议法规草案阶段,除每次审议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外,还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征集群众修改意见建议,以提高法规质量,立为民良法,让人民感受到立法带来的成效。调研反馈结果显示,群众整体对法规实施带来的变化比较满意,参与立法、献言献策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自获取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置于市委的绝对领导之下,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谋划地方立法工作,将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纳入人大立法议程。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锚定辽源高质量转型发展的目标,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方向,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编制立法规划、计划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法规草案、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均经市委同意才印发执行。


    突出辽源地方特色,谋划立法项目“接地气”


    科学谋划立法项目是开展立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切实增强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环节。为提高立法项目选定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使立法切实起到推动发展、保障民生的作用,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与政府司法部门深入沟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二是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立法建议;三是向政府所属部门征求立法建议;四是向市级领导征求立法建议。对来自各方的立法建议,由政府司法部门分类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立法论证意见,统一进行筛选确定,对确定的立法项目,最终经市委同意确定为立法规划项目或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根据立法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不断调整、补充立法项目。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于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三大立法领域,突出地方特色,着重从三个方面选择立法项目:一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切选择立法项目。《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应辽源市水源地水质保护形势严峻所需,保护辽源市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民心所向。《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的要求,规范养犬行为,平衡个人生活与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众生命安全,维护市容卫生环境。《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是应提高市民居住生活质量、净化环境、节约能源之需,城市供热也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二是围绕辽源地方特色选择立法项目。《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立足辽源具有百余年的煤炭开采历史实际,应传承城市文化、保护矿山历史印记之需。三是围绕党的大政方针选择立法项目。《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是贯彻国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应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之需。《辽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呼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城市的社会氛围,回应百姓期盼之声。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增强工作合力“敢较真”


    地方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在党委领导下,始终坚持人大主导地方立法的工作定位,着力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等环节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整合立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立法质量。一是把握对立法项目的主导。在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时,注意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把握确定立法项目的基本原则,加强项目论证和协调。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了《辽源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7-2021年)》。二是把握对起草进度的主导。计划确定后,严格按照立法计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以“倒推法”制定每一项法规的工作进度时间表,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坚持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牢牢把握立法工作进程,保证立法工作进度。三是把握对审议修改的主导。一方面,坚持对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逐条研究、充分采纳。另一方面,多次深入居民社区和乡村,直接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立法审议搜集第一手资料。同时,加强审议修改中的沟通协调。在每次审议时,都邀请有关部门列席会议,对修改内容及时交换意见。
    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政府的立法活动,是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在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同时,准确定位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角色。政府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更加直接准确地掌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立法思路确定后,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法规草案,完善政府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核环节,组织专家论证,共同研究解决立法争议中的疑难问题,严格落实年度立法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各自任务,按时完成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以及征求意见、咨询论证、修改调整、审核把关等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法规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主动争取上级立法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从立法项目的确定、审议到争议的处理,都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保持密切沟通,主动征求省人大意见,及时对法规进行充实、完善和调整。经过几年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呈现出上下同心、齐抓共管的生动局面。

    市人大常委会将结合“十四五”规划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围绕实施农业“三百工程”以及特色小城镇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强立法调研,适度拓展立法空间,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