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辽一税稽罚告〔2020〕9号


    辽源市利通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007023307177):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8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2010年11月销售给新疆新雅泰化工有限公司货物一批,金额为852,000.00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至今没有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你单位2010年6月与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一份,货款3,043,000.00元。其中,有4台电机和电控(金额230,000.00元)由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自行采购,截止到2012年1月,你单位所提供的设备都已提交给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并安装,并且给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000.00元,其余的2,413,000.00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没有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3.你单位2014年5月销售给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老营沟硼铁矿设备一批,金额为4,800,000.00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金额为1,110,000.00元,还有金额为3,690,000.00元的货物至今没有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4.你单位2013年1月销售给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工业总公司设备一批,金额为1,758,000.00元,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4,000.00元,还有824,000.00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至今没有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5.你单位2011年6月销售给汪清鑫岩矿业有限公司设备一批,金额为2,472,180.00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至今没有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6.你单位2015年5月销售给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球磨机一台,金额为460,000.00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至今没有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7.你单位2012年3月销售给贞丰恒山化工有限公司货物一批,金额为233,000.00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至今没有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8.你单位2011年8月销售给黑龙江省德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一批,金额为122,550.00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至今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607,986.4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559.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应补缴增值税1,607,986.42元和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559.0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罚款860,272.8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