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版
下一版 >
PDF版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辽源新闻
新闻链接
专 刊
广 告
往期回顾
走近新《消法》(七)
作者: 时间:2014-03-20 字体【
小
中
大
】
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协办
网购商品后悔了 七天之内可退货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 上一篇
下一篇 >
Copyright © 2013-2014 辽源日报在线读报 read.0437.com 版权所有.
吉ICP备13002594号 Powered by
http://read.043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