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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新《消法》(四)
作者: 时间:2014-03-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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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协办
缺陷商品有危险 停售召回没商量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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