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新《消法》(三)

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协办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是义务


    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