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版
下一版 >
PDF版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辽源新闻
新闻链接
专 刊
广 告
往期回顾
走近新《消法》(三)
作者: 时间:2014-03-12 字体【
小
中
大
】
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协办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是义务
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上一篇
下一篇 >
Copyright © 2013-2014 辽源日报在线读报 read.0437.com 版权所有.
吉ICP备13002594号 Powered by
http://read.043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