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年12月30日,龙山区人民法院对“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本报记者 魏利军 摄


    本报讯(记者 于芯)2019年12月30日下午,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郑某秋等6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郑某秋与高某冰、赵某组成恶势力团伙,一并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秋、杨某方、王某君、马某国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纠集被告人邓某、郭某川、贾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无借贷业务的融汇寄卖行、誉丰寄卖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以快速放款为诱饵,以收取“砍头息”“服务费”等名目和“行规费”等虚假理由,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款”协议和相关协议,并通过拍摄借款人手持假币照片、视频等方式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套路贷”。其中,杨某方、王某君、马某国、郭某川主要提供放贷资金,郑某秋主要负责“索债”,邓某、贾某凯主要负责“借款”等协议制作和对借款人拍照、录像。郑某秋等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共实施敲诈勒索19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入侵住宅1次。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郑某秋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间,郑某秋与被告人高某冰、赵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他人非法讨债,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秋、杨某方、王某君、邓某、贾某凯、郭某川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人员固定,分工明确,多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郑某秋、杨某方、王某君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为首要分子,邓某、郭某川、贾某凯为其他成员。被告人郑某秋经常纠集高某冰、赵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团伙。郑某秋为纠集者,高某冰、赵某为成员。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