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市工商局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怎么看?
    ——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力(权利)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 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方案》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改什么?
    ——放松准入管制优化营商环境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企业自治权利,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自1993 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截至2014 年1 月底,全国实有各类企业1527.84 万户。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资的公司)1224.90 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0.17%。但旧《公司法》制度设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新《公司法》和《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根据新《公司法》(已于3 月1 日起施行)和《方案》的规定,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
    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 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 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兼顾释放企业住所资源和改进城市管理的需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高涨,住所(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场地资源瓶颈,同时兼顾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企业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很低。《方案》规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企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经济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所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企业市场准入的效率。
    《方案》中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企业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企业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方案》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与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相比较,对企业的监管会更加有效。这个改革把传统的通过年检方式,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负责,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这对企业来说,也不用每年年检都要跑工商部门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也就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这会使社会公众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方案》将年度报告公示作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为政府相关部门有效采集和社会公众查询企业真实状况奠定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同时,将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也有利于避免市场主体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转的退市境地,彰显政府服务功能。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让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从而更有效地监管企业,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之后
    怎么管?
    ——加大信用监管力度进行“严管”

    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市场主体数量会快速增长。“宽进”情况下如何“严管”,是新形势下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树立信用监管、协作化监管、社会化监管理念,实现从依托传统监管手段向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机制和手段的转变。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
    《方案》提出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作为“严格市场主体监管”的一条重要措施,正是适应了当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也适应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新期望。
    从《方案》规定来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了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方案》在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赋予市场主体更大权利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尽量减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在制度层面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是要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最便捷的实现途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既立足于对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又由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向全社会公示,起到了对主体披露信息的监督作用。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落实“宽进严管”最为重要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手段,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至于整个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来说至关重要。
    《方案》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并要求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这种规划,既考虑到我国国家法人库建设规划和建设成果,又充分体现了法人库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还考虑了各个管理部门既统一规范又各司其职的现实。这一系统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将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从《方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规定来看,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通过系统公示其年度报告、股东出资情况、获得资格资质等信息。系统将通过数据共享,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获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地扩大了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范围,方便了社会各方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和查询,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而将对市场主体单一部门监管扩大为全社会共同监管。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方案》提出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目前条件下,《方案》提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从《方案》规定内容来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政府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警醒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改过自新的同时,提醒社会对其警戒。
    二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进一步发挥司法权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方案》要求,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司法机关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要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切实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的,只要是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的审查要坚持形式审查的原则,以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严厉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方案》要求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贴近市场主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维护相关领域经营环境有主动作为的积极性,是加强对市场专门领域监管的重要力量。目前,介于市场主体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自治事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所留下的监管空间,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及时进行填补。
    因此,落实《方案》要求,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就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督促本行业成员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来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作用;要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解决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纠纷、公司治理事务纠纷;要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方案》通过这些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治
    此次改革就是要将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交还给市场,同时加强主体自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最终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体系。因此,《方案》要求强化企业自我管理。通过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既可以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也可以有效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当然也就要求企业同时必须成为责任主体。放宽注册资本等事项管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管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尤其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来后,公示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为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这对于企业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内外并举,使企业充分发挥遵纪守法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要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接受好外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企业要自觉地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股东间的监督和约束,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方案》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这就需要强化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因此,按照《方案》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退出行为监管的同时,要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市场(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规范管理,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同时,各部门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理顺监管执法部门职责关系,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先立后破,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涉及公司的基本制度。按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依法推进改革的精神,注册资本登记需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为此,《方案》要求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
    工商总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公司法》(修正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公司法》(修正案),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依据。工商总局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的要求,提出了一揽子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8 部行政法规、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补充规定的建议,已经报送国务院审批,预计将于近日公布。工商总局还将依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行政法规和《方案》的要求,对改革举措涉及的7 部部门规章进行同步修订。上述举措,为3 月1 日全面实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