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法院公开审理王某渡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临潼法院公开审理王某渡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王某渡系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滩王村村委会原主任。王某渡等18人自2008年起,长期盘踞临潼渭北北田地区,把持村委会主任一职为非作恶,纠集笼络他人,采取非法手段操控村委会选举,非法采沙卖沙、放贷、强揽工程,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底,公安临潼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非常重视,立即有针对性地到北田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工业园区进行摸排、彻查、梳理,发现了几起涉及到故意伤害、寻性滋事、聚众斗殴等规模较大、社会影响较恶劣的事件。把这些事件串联起来后,警方基本确定这是一个黑恶势力团伙。2018年3月5日,警方出动80余人对以王某渡为首的9名重要案犯实施抓捕。
    参与侦查王某渡案件8个月的办案民警清楚地记得这起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他们看来,这些细节足以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对群众的威胁和控制有多可怕。
    受害人王某因还不上贷款,被王某渡及其同伙多次殴打。据介绍,2011年7月,王某渡纠集被告人王超某等人,成立西安某蔬菜专业合作社,非法放贷牟利。时任滩王村村委会委员的王某,在此处借了一笔贷款,后因未及时归还,一次村委会会议中,王某渡将王某拉出会议室暴打,当场打落其10颗牙齿。后王某因骨折在西安市住院,王某渡及其团伙赶到医院催账,竟在病房内砸碎其腿上固定的石膏板,行为嚣张至极。
    后期落实这起案件的证据时,王某母亲的证言至今让办案民警感到心酸。“老人跟我说,儿子被打后,她满地找拾儿子的牙,每拾一颗,心就像被捅了一刀。”
    办案民警说,这样的恶行在王某渡案件中比比皆是。其崇尚暴力解决问题,动不动就指挥团伙成员“上去打”。正因为如此,受害群众即使遭遇不公,也往往敢怒不敢言,甚至在王某渡被捕后,也不敢站出来指认,相关证人也因恐惧出现了不少翻供情况。
    办案民警介绍,早在2016年,临潼公安便接到过关于王某渡的举报线索,但线索十分模糊,没有具体的事情,也查不到受害人,最终只能中断调查。2018年初,又有人对其进行举报,这次他们对接到的线索进行了详细地梳理与彻查,最终整理出此案的大致框架。在顺着框架细查之后,先一举抓获了9名嫌疑人,然后再对这些嫌疑人逐一击破,落实证据,扩大线索,最终其余9人一一落网。该组织的种种罪行也在之后被一一批露——办案机关足足作了24本笔录、刻录了57张光盘。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渡在看到自己的同伙被抓之后,曾试图通过找关系求办案民警“放他一马”。遭到拒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态度十分嚣张,对自己所犯罪行一概不认,还直接在审讯室里威胁办案民警。他扬言民警敬酒不吃吃罚酒,自己出来后要捅死他们。还说自己知道谁举报的,出来后要将举报人及所有办案人员灭门。
    2019年1月21日上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影响较大的涉黑犯罪集团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8年长达十年的时间里,被告人王某渡等以非法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该组织多次肆意伤害他人、欺压群众、打压同行、强索他人财物,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临潼北田地区和建筑工程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对王某渡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于2019年1月30日由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至案发,王某渡两次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采取非法手段操控选举,长期把持临潼北田地区滩王村村委会主任职位。期间,砍人、砸车,实施非法滋事活动,初步确立了其在北田地区的强势地位。除了伙同其他涉案人员采取暴力手段立威,王某渡等人又先后注册成立了三家公司,以非法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北田地区和建设工程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临潼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1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渡、王某勋、王某、王某光、吴某军、姚某、王某宁、楚某朋、王某权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日、4月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渡自2009年以来,为攫取经济利益,逞强争霸,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群众安全,损害经济发展,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王某勋等人及原审被告人陈某航等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主动参与,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述上诉人组织、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应对以上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犯数罪数罪并罚。上诉人王某渡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综上,西安中院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