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刊

志愿服务榜样人物及典型事迹系列报道——
爱心之城 温暖你我

 

    5月27日至6月2日是2019年全省志愿服务宣传周,我市志愿服务成果再传捷报,任桂梅荣获2018年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最美志愿者;东丰县南屯基张家大院农民文化志愿者协会荣获2019年吉林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标兵;辽源市爱心传递志愿者协会青少年教育帮扶活动“希望加油站”项目荣获2019年吉林省最佳志愿服务项目;全市15名志愿者荣获2019年吉林省优秀志愿者;11个集体分别荣获吉林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社区、优秀志愿服务村(屯)、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志愿服务条例》,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全省志愿服务宣传周到来之际,本版刊发《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先进典型事迹进行系列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让你我共同感受他们的温暖,点燃一颗颗崇德向善的心,也期望更多的辽源市民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为志愿服务贡献一份力量,把辽源建设成为富有温度的“爱心之城”。

 

 

 

 

 

 


    无私奉献 播撒爱心
    ——记最美志愿者任桂梅

    任桂梅,现任辽源市龙山区北寿社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她自退休后就深入社区开始扶贫助困活动,二十年来始终坚守着“无私奉献、播撒爱心”的信念,靠着打工和捡拾废品先后积攒了8万余元的公益金,去帮助那些有需要的人。任桂梅用无私的爱关心关注着社会生活困难群体,尤其是帮助了许多贫困学子和失足少年,她以点滴善行践行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辽源的“小巷总理”、辽源的“郭明义”。
    近日,任桂梅荣获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开展2018年宣传推选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活动中的“最美志愿者”。此前她还荣获过“吉林好人”“省志愿服务标兵”“辽源好人”等众多荣誉,接近志愿服务类奖项的“大满贯”。任桂梅获得的每一份沉甸甸的奖项,都是她在公益路上的见证和肯定。
    1998年,任桂梅退休后来到福安社区做关工委工作,福安社区位于城乡结合部,当时的居民大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居民生活条件普遍不高。任桂梅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资助贫困孩子上学和帮助两劳释解的青少年上。她先后资助了55名贫困孩子上学,帮扶两劳释解青少年7名,还为77名下岗失业青年找到了再就业的机会,并义务抚养和照顾患有偏瘫的“三无青年”辛洪生14年。受到任桂梅帮助的十多个孩子把她当作自己的母亲,不仅一直叫她“妈妈”,每到母亲节还都会到她的家中陪她过节。
    在2012年,任桂梅被评为首届感动辽源“十大人物”,很多人通过报道了解到她的事迹后很受感动。于是很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找到任桂梅并赠送“爱心资金”,希望能通过她去帮助更多的人。在这些爱心的人士激励下,任桂梅决定成立爱心团队。爱心团队刚成立就有16位志愿者参与,随后任桂梅的儿女等十余位亲属也加入成为志愿者,他们每人每月捐出50元,用这笔捐款资助贫困孩子上学。
    2013年,任桂梅爱心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很多的爱心志愿者慕名而来。爱心工作室发展至今已拥有志愿者310人,收到的爱心捐款90多万元,资助学生206人,帮助特困家庭208户。今年,任桂梅爱心工作室还与市移动公司签订长期联合帮扶协议书,每年共同帮扶20户贫困家庭,每到节日节点为每户家庭送去米面油生活物资及1000元扶持资金。
    任桂梅用无私的奉献精神播撒着爱心,她让贫困学子可以安心上学,让失足的青少年找回生活的自信,她温暖了生活困苦者,也带动着更多人一起行动,播撒爱心,照亮黑暗,传递温暖!


    “愿做乡亲们的暖心人”
    ——记东丰县南屯基张家大院农民文化志愿者协会

    在东丰县南屯基镇,有一个张家农民文化大院,是闻名乡里的农民“文化活动中心”。这所为农民服务的文化大院自建成以来,一直免费为村民提供文化活动场地,深受附近农民的喜爱。
    这所始建于2007年的张家农民文化大院,是农民张崇安、于凤菊夫妻出资6万元用自己家房子改建而成的。张崇安一家是出了名的热心肠,平时也很愿意为村民们提供帮助:农忙时,他们会把没有人照顾的老人和孩子接来帮着照看,还把自家院子铺平给村民提供扭秧歌的场地,村民来家里聊天也不会觉得麻烦,而是摆上桌子端上茶水请大家吃。张家乐于帮助乡亲,又愿意为村民的休闲娱乐提供场地和服务,使得张家院子里一直人气不断,为当地农民提供免费的文化活动场地。2012年,志愿者张德军、张德伟哥俩又捐款120万扩建了张家文化大院。
    2013年,张崇安和村里的老党员、老乡贤和热心公益的农民共同组织了东丰县南屯基张家大院农民文化志愿者协会。协会发展到今天已有成员56人,参与过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120多人。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协会成员坚持经常学雷锋、献爱心,扶危救困,做乡亲们的暖心人。
    作为新时代的新农民,张家文化大院志愿服务协会十分关心村民的文化活动,每逢年节都会组织农民举行各种文化活动,每年举办大型活动20多次,小型活动几乎每天都有。还经常组织开展党建学习活动,增强党员对党性的认识,拉近党群关系。开展扶贫助困活动22次,并协助南屯基党委政府开展精准扶贫等工作,为特困户、特困学生捐款3.7万余元。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活动30余次,每年都会组织去镇敬老院慰问敬老院孤寡老人,送戏送电影、清理环境卫生、为老人义诊。协助“法律服务站”开展各项法律宣讲活动,常年为农民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请专家在张家文化大院举行法律讲座。讲解青少年法律案例、宣传黄赌毒的危害,增强农民学法、懂法、用法认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个文化大院和一支农民志愿服务队伍,张家文化大院志愿服务协会致力于做乡亲的贴心人,他们用一颗颗火热的心不断地温暖着周围人,也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了来自农民的纯朴与热情。


    “希望加油站”为希望加油
    ——记辽源市爱心传递志愿者协会青少年教育帮扶活动“希望加油站”项目

    孩子是希望和未来,所有孩子的童年都应该是无忧无虑的,但生活总会有各样的困苦与无奈。在很多贫困家庭中,孩子的求学之路也总是格外艰辛,甚至随时面临失学。他们有的住在抬头就能够看到屋外天空的房间,甚至没有家人做早餐,经常是空腹上学,更有的贫困学生在寒冷的冬天也没能有一件保暖的棉衣或一双棉鞋……
    为了这些在贫困中努力求学的孩子,2009年,辽源市爱心传递志愿者协会成立一个关爱贫困学生的项目——青少年教育帮扶活动“希望加油站”。这个活动项目以“相信爱、见证爱、传递爱”为宗旨,设立助学金为贫困学生提供帮助,让他们能安心学习,更好地追求未来。
    “希望加油站”项目关注残困学生,以“爱心助学”“爱心营养餐”“爱心娱乐”“爱心回访”“爱心关怀”五项内容为主,从身体健康到心理需求全面地关心帮助残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目前,“希望加油站”项目共帮扶资助学生315余名。每学期开学季都要帮扶52个困难学生重返校园,直到扶持他们考上大学,“爱心助学”捐资多达186万元。“希望加油站”项目还按季度为贫困学生捐赠牛奶、鸡蛋、早餐饼等食品,“爱心营养餐”捐资达40多万元,受益学生200余人。为了开拓孩子们的眼界、感受美好生活,“希望加油站”的“爱心娱乐”项目每年都会组织受助学生参加观影、集体游戏等活动。“希望加油站”项目还通过“爱心回访”、“爱心关怀”给困难学生家中送去生活所需的物资,给贫困学生购买学生险,有的志愿者也对贫困学生进行“一对一”帮扶。这十多年来,“爱心加油站”项目中奉献爱心的志愿者达到2000余人,志愿服务长达10万余小时。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帮扶贫困学生就是点亮这些家庭摆脱困境的希望。“希望加油站”项目从贫困学生的迫切需求出发,以“捐智”助学为理念,不断地传递着爱、放大爱,将这份强大的爱意汇成暖流,温暖着辽源,感动着辽源。

 

 

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5号)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