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作出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