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知识
一、申请低保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3、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 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二、申请低保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低保原则上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的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以下简称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个人申报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且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对通过的,由乡镇政府(区救助事业中心)与村(社区)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政府(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公开评议,提出是否纳入低保的建议意见。
(三)审批。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乡镇政府(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和评议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组织县(区)、乡镇(区救助事业中心)、村(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共同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联审联批”,审批结果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保障,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严禁不经调查、评议和“联审联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三、如何使救助公开透明
(一)加强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对象要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
(二)加强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借助各种渠道,公开在保低保家庭基本值息,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三)加强政策宣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定期通过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要统一印发宣传册、宣传单,设立公开栏、电子滚动屏,公开救助政策和救助人员。乡镇、村(社区)委会要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救助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社会参与。乡镇(区救助事业中心)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阶段,广泛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审批,使审核、审批更加公开透明。
四、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行近亲属备案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干部近亲属在本辖区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备案,在组织民主评议和审批时应回避。
(二)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市民政局设立热线电话0437—5088314,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咨询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对接到的实名举报,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原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请求的,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在做好政策解释的同时,可以不再受理。
五、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对象应分别按月、按季向社区、乡镇政府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2、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参加乡镇政府(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向当地扶贫机构申请农村扶贫项目,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和扶贫帮助。
3、乡镇政府(社区)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
4、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核对平台等渠道,定期对低保家庭及相关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对于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举报发现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乡镇政府(社区)要组织人员逐一入户核查。
六、责任追究
骗取低保待遇人员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要会同检察、法院、监察、公安等机关,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对于情节恶劣的,要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3、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 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二、申请低保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低保原则上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的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以下简称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个人申报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且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对通过的,由乡镇政府(区救助事业中心)与村(社区)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政府(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公开评议,提出是否纳入低保的建议意见。
(三)审批。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乡镇政府(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和评议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组织县(区)、乡镇(区救助事业中心)、村(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代表,共同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联审联批”,审批结果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保障,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严禁不经调查、评议和“联审联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三、如何使救助公开透明
(一)加强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对象要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
(二)加强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借助各种渠道,公开在保低保家庭基本值息,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三)加强政策宣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定期通过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要统一印发宣传册、宣传单,设立公开栏、电子滚动屏,公开救助政策和救助人员。乡镇、村(社区)委会要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救助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社会参与。乡镇(区救助事业中心)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阶段,广泛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审批,使审核、审批更加公开透明。
四、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行近亲属备案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干部近亲属在本辖区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备案,在组织民主评议和审批时应回避。
(二)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市民政局设立热线电话0437—5088314,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咨询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对接到的实名举报,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原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请求的,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在做好政策解释的同时,可以不再受理。
五、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1、城乡低保对象应分别按月、按季向社区、乡镇政府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2、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参加乡镇政府(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向当地扶贫机构申请农村扶贫项目,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和扶贫帮助。
3、乡镇政府(社区)负责对低保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
4、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核对平台等渠道,定期对低保家庭及相关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对于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举报发现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乡镇政府(社区)要组织人员逐一入户核查。
六、责任追究
骗取低保待遇人员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要会同检察、法院、监察、公安等机关,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对于情节恶劣的,要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