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摘编(一)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摘编(一)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证。为抓好监察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市纪委市监委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监察法学习宣传月”活动,以“七个一”系列举措强力推动监察法在我市落地生根。其中,要组织一次专题研讨交流活动,有效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监察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今天开始,本版将分三期刊发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监察法的体会文章,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交流。


    深学笃行监察法 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东丰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沙文超

 

    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备受期待的监察法从蓝图走进现实。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宣法上下功夫,深学笃行,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要在尊法上下功夫。监察法的表决通过是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要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从内心深处崇尚、坚守、尊重监察法,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问题导向,全面贯彻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奋发有为、不辱使命,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最大化。牢牢把握全年工作主题主线,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懂、弄通、做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各项部署。严格履行“两个维护”政治责任,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戒尺,及时发现查处一切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步调一致。
    要在学法上下功夫。国家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为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赋予了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我们依法履职的根本遵循。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坚持读原文、悟原理,兼顾深学配套法规制度,真正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认真研究使用12项调查措施的具体程序、条件、权限、适用对象等,做到善于运用、正确运用,切实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坚持干中学、学中干,综合运用所学所思,及时梳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边学边用、学用相长的良性循环。要实践过程中注重以案说法、以案释疑,通过对比监委成立之前和之后查办的典型案例,分析研判程序、规则、方法、表述等方面的同与不同,找到规律和方法,提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在守法上下功夫。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身正、自身硬,带头尊纪守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努力成为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要勤恳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想问题、抓工作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时刻做到与群众同甘苦、同奋进。要敬业干事,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实干苦干,不务虚功,勤奋工作,以一流的业绩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
    要在用法上下功夫。监察法的出台,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要忠实履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坚持纪法并学,贯通用好“两把尺子”,精准发力、同向发力,实现纪法各显权威。遵循“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五个积极作为”,把控“稳”的方向,厘清职责边界,落实好、把握好党章赋予的协助、监督职责,当好党的参谋助手,做到不包揽、不代替、不越位。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发挥好“提醒、教育、纠正”的拦阻作用,体现出纪法约束的硬度、批评教育的力度、组织关怀的温度。以坚决的态度、高压的态势,下大力气查办一批有质量、有影响的案件,切实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形成震慑,真正体现出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要在宣法上下功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干部,也离不开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以我市开展的“监察法学习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七个一”活动载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创新举措,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纪法知识,提高全体党员和公职人员尊崇党章宪法、严守党纪法律的意识,培育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反腐的土壤,为反腐败奠定更宽厚的基础。


    学深用好监察法 全面履行新使命
    东辽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金立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我们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用好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实现对全县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努力把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要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总则第二条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一观点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概括为“十四个坚持”中第一个坚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相一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按图精细“施工”,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后,县纪委县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从组织形式和职能定位上实现了县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纪委县监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及实施过程,确保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同时,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初核、立案、留置、作出处置决定等都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县监委成立以来,县委书记共批示谈话函询1件、立案审查35件、采取留置措施5人、作出处分决定4人。
    要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会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为了让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增强贯彻落实监察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引导全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我县把学习宣传监察法作为重点工作,在6月份集中开展学习宣传监察法活动,推动监察法在全县落地生根。目前,县纪委县监委已制作印发监察法宣传单10000份、订阅下发监察法系列辅导用书1000余本、制作悬挂宣传标语100余条、展出宣传板20个、举办专题文艺演出1场。
    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监察法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调查措施。为确保各项调查措施的有效落实,我县积极向市纪委市监委对标对表,制定制度机制7项、完善工作流程9项、参照市纪委市监委执行9项、确保使用12项调查措施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监委成立以来,我县边学习边探索,对各种调查措施大胆试用、谨慎使用,共谈话2次、讯问5次、询问6次、查询33次、调取3次、扣押1次、留置5人。
    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新职责。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的职能整合至监委的初衷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要想真正实现1+1>2的监察改革目标,必须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县纪委县监委对机构和队伍进行了重组,整合了资源,集中了力量。采取“请进来”方式,由市纪委正处级调研员为我县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讲课;采取“派出去”方式,组织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赴浙江、长春等地学习先进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采取“以案代训”“以干代训”模式,在实践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多种方式促进原纪委干部学好法律、检察院转隶干部学好纪律,补齐业务短板,促进人员融合、工作融合。改革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主动适应新的历史使命和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始终保持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审查调查。我县对受理的信访件分类处置,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党员干部在扶贫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审查调查。特别是在首例留置案件中,县纪委县监委综合运用多种审查调查措施,仅用5天时间便规范高效安全办结,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适应新形势 履行新职责 全面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
    龙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罗旭平

 

    监察法的制定,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察法的一线执行者,必须要带头学法研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职,忠诚尽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要适应形势,明确职责。监察法作为基本法律,确立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二章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四章规定了监察权限的12项措施,这些权限的规定,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职权,进一步保证了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尤其是留置措施取代了“两规”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这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结合新修订的党章和宪法,深刻理解监察法精神,强化法治思维,充分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利,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更好地担负起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工作,涉及许多新知识、新领域,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刻不容缓。如何学习贯彻和有效运用监察法,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是当前的首要任务。要在学懂弄通监察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广泛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研究刑法关于职务犯罪具体构成标准、刑事证据法律制度等规定,做到监察法和刑事法的融会贯通,使之成为思考问题、行动决策的思想自觉,真正养成综合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刑事法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动自觉。
    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直接执行者,要带头知法懂法,抓好贯彻落实,积极争做对党忠诚、担当使命、甘于奉献、纪律严明、严谨高效和为民服务的表率。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监察职权,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严谨细致、雷厉风行、主动作为的优良作风,对上级纪委监委和本级常委会监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主动认领、迅速落实。对线索移交、证据认定、案件审核、执纪执法安全等工作,要严谨细致、精耕细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凡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都要严肃查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要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从事关我们党长期执政、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以“禹汤罪己”的精神,增强家国情怀,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神圣感。在履职过程把握好政治因素、落实好政治要求、防范好政治风险,切实体现“政治工作”“政治机关”“纪律部队”的政治要求。要保持艰苦朴素、谦虚谨慎、低调务实、不畏艰险、任劳任怨的优良作风。正确对待利益,坚持廉洁用权,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经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坚决杜绝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违规过问、说情干预等行为,严防“灯下黑”。


    切实扛起双重职责 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
    西安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李新政

 

    监察法颁布施行后,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相辅相成,纪委监委具有的双重职责有机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必将有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区纪委区监委要自觉扛起双重职责,着力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
    要强化“四个意识”,提升政治站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各级纪委监委要严把党的政治机关定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特色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把握和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今年以来,区纪委区监委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始终在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不出偏差。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重点内容,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当好维护政治生态“啄木鸟”。年初以来,区纪委区监委复函选人用人等征求廉洁自律意见5批次34人次、审查取消拟评先评优人选5人,问责党委(党组)负责人3人、分管领导2人,在履行监督责任中体现政治担当。
    要用好“两把尺子”,坚持挺纪在前。监察法赋予监委的职责权限,不仅要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也要实现监察职能全覆盖,不仅要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这就要求各级纪委监委正确理解把握这些新规则,用好纪律法律“两把尺子”,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工作中,区纪委区监委把第一种形态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关键,通过廉政提醒谈话、实施任前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责令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咬耳扯袖,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今年以来,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实践“四种形态”处置25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置13人次,占比52%;第二种形态处置6人次,占比24%;第三种形态处置4人次,占比16%;第四种形态处置2人次,占比8%。
    要强化法制思维,全面规范工作。随着监察法施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和方式方法均发生了深刻转变,呈现一系列新特点、新标准、新要求。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实施程序和要求来履行监察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今年以来,区纪委区监委着眼工作的深度融合,全力打通“纪法”“法法”衔接各环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区纪委区监委机关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区纪委区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等制度8项,确保各项工作衔接有序、运行规范和有效高效。
    要严格审查调查,严厉惩治腐败。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各级纪委监委必须进一步加大审查调查力度,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肃处理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今年以来,区纪委区监委聚焦“三类重点人”、重点领域和重点线索,加大审查调查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共受理各类线索45件、函询13件、立案20件、处分14人。其中,留置案件4件,实现了区本级留置案件乃至以往“两规”案件零的突破。
    要强化自我监督,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督者,首先要做好自我监督,自觉把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体现在纪委监委工作全过程,坚决防止“灯下黑”。今年以来,区纪委区监委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持续深化“两强一促”活动,通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督促深入查找和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到矿工墓、市革命烈士陵园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开办“清风讲堂”2期、举办各类培训3期、业务研讨10余次,提高了干部能力素质。


    把握四个关系 扎实运用监察法
    辽源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 房振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成果。学习贯彻运用好这部重要法律,对纪检干部和全体公职人员具有重大意义。
    要把握全面学习与专责执行的关系。监察法适用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把学习监察法作为当前重要职责,了解掌握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原则,自觉学法知法用法,规范公职行为。作为专责机关工作人员的纪检干部,更要打铁自身硬,围绕纪律审查,精学细研监察法,熟练掌握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等12项调查措施。特别是“留置”这一措施,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调查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要把握程序合规与调查结论的关系。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反腐败工作查处的是违纪违法的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政治性强、敏感度高,程序出现差错,直接影响调查结论。监察法“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保护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程序合规、程序至上”理念,无论对哪个层级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都必须严格按线索受理、线索处置、立案调查、作出决定等关键环节按程序进行,严格遵守讯问、询问、搜查等措施的操作程序,尤其采取“留置”措施的,更要慎之又慎、程序合规。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坚决防止违规办案问题的发生,力争查办的案件每个程序都经得起推敲,用程序合规确保结论合法,防止错案发生、防止权力滥用。
    要把握宽严相济与重点查处的关系。监察法第5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好这一原则,就要体现到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案件审理等全过程中,真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一方面,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既要敢于亮剑、动辄则咎,又要坚持严格执纪与实事求是相统一,做到区别情况、不偏不倚,体现严管就是厚爱,还要看问题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调查人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不简单机械、生搬硬套,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彰显纪律的公正与“温暖”。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复杂形势,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践踏纪律红线和底线的问题,严惩不贷。深刻理解监察法立法意义和监察重点,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顶风违纪的“四风”问题,严查快结、从重处理,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要把握纪委领导和纪检派驻(派出)的关系。派驻(派出)纪检机构是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力量。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觉接受、始终坚持、紧紧依靠上级纪委的领导,是派驻(派出)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要牢固树立派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向上级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作好“上级纪委的眼睛和耳朵”。同时,派驻(派出)机构又要主动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报告上级纪委的指示和要求,不断强化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反腐倡廉的主体责任,推动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