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关于维护元旦春节期间商贸流通企业市场价格秩序的告诫书
全市各商贸流通企业经营者:
2014年元旦、春节临近,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商贸流通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吉林省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吉林省商品和服务促销价格行为规范》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商品促销价格行为规范和商品明码标价规定。商贸流通企业在开展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商品促销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商品和服务促销价格行为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得有在同一场所使用两套价格、虚假折扣、模糊标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商贸流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商品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商品的标价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内容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严禁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商贸流通企业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从2013年12月28日起,我局将开展不间断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14年元旦、春节临近,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商贸流通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吉林省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吉林省商品和服务促销价格行为规范》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商品促销价格行为规范和商品明码标价规定。商贸流通企业在开展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商品促销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商品和服务促销价格行为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得有在同一场所使用两套价格、虚假折扣、模糊标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商贸流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商品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商品的标价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内容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严禁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商贸流通企业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从2013年12月28日起,我局将开展不间断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证据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