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我市7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本报讯(记者 田蓓蕾)6月28日,我市召开落实国家政策、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新闻发布会。市发改委负责同志就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依据及过程、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说明的有关事项进行发布。市财政局、市水务集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国家相关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目前,我市仍沿用2007年8月制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具体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吨0.46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0.92元,特业污水处理费每吨1.54元。6月22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含学校、养老服务业机构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最低限,调整到每吨0.9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最低限,调整到每吨1.40元(特业用水用户中的基建、饮食服务行业、大众浴池产生的废水按照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特业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每吨2.00元(特业用水用户中的歌舞娱乐行业、中高档浴池、游泳池、洗车产生的废水);低保户家庭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每吨0.46元。
此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详见本报6月27日二版《关于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