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用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通告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用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为保障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对非法占用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区域内国有土地征收腾空区域擅自非法开垦小片荒、种植农作物、养殖、私搭滥占乱建等均属本次清理范围。
    二、具有上述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并无条件自行清理,恢复土地腾空状态,确保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无人认领并且无人处理的各类障碍物,按无主物处理。
    四、对擅自非法开垦小片荒、种植农作物、养殖、私搭滥占乱建等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不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代履行。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2017年3月27日